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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長庚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如附檔)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98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考生應按照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強行入場或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二條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附有照片之健保卡等證件正本替代)入場應試,並放置在座位(桌)左上角,以備查驗;如於考試開始時始發覺未帶准考證或國民身分證正本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補辦者,扣減其該科總成績五分。

考生參加口(面)試應攜帶前項規定之證件,以備查驗,若有違反規定,扣減口(面)試成績五分。

第三條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扣減其該科總成績五分:(電子產品需關閉電源及取消設定鬧鈴)

一、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二、將手機、傳呼機、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翻譯、通訊、記憶、電子呼叫顯示之手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三、未經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四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並於開始作答前,確實檢查答案卷、試場座位、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總成績三分;

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總成績五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試開始20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二、考試開始20分鐘後始發現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五條 考生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各科試(答)卷除工設系繪圖外,限用黑色(含鉛筆)或藍色筆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總成績五分。

第六條 考試題目,如因印刷不清或試卷張數不足時,得於發試題後六十分鐘內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七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及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及試題相關文字,違者扣減其該科總成績五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八條 考生應試不得攜帶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即請其出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拒不出場,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九條 考生入場後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若無法繼續考試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六十分鐘為止亦不得請求補考,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試卷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竄改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無故污損、破壞試卷、答卷或在試卷、答卷上書寫自己姓名或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總成績百分之五分,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一、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答)卷。

二、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三、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四、相互交談,經制止不聽。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

第十二條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五、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第十三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卷及試題,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經制止不聽者,除收回試(答)卷外,扣減其該科總成績五分。

二、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四條 考生答完卷後一經離席,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五條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制止不聽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六條 考生答案卷若有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拒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或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試場秩序、考生權益等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