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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長庚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如附檔)

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6 日

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5 日

台高(二)字第100023970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教學資源,便利學生選習他校開設之課程,特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校際選課申請單,經課程負責教師、系(所)主任同意,並由課務組審查,經教務長核准後,得至他校(各大專院校日間學制不含二年制及推廣教育)修習課程,但系所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應屆畢業生重(補)修時,因衝堂或本校當學期未開設等因素而無法於本校修習之課程。

二、研究所學生,依各所課程需求,得至他校修習本校研究所未開設之課程。

三、修讀學程之學生,依各學程系所課程之需求,得至他校修習本校學程系所未開設之尖端科技課程。

四、申請他校暑期修習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且影響其修業期限者。

(二)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且影響其修業期限者。

(三)每學年申請暑修科目以兩科為限,一個科目以申請一校為原則。

五、非上述情形,經本校同意後得至他校修習課程,惟其修習所得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第三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如有人數上限,概以本校學生優先選課。

第四條 他校學生依本校規定完成選課確定後,除有開課人數不足或其他原因停開課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辦理退選或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