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
長庚大學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如附檔)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6 日
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行考試成績計算有所遵循,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於排定考試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考
試假:
一、喪假:直系親屬、配偶或兄弟姐妹喪亡得請喪假。
二、公假:因本校指派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而代表出席本校內、外集會或兵役召集等事宜者,得由有關單位出具體證明後辦理公假。
三、病假:因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需檢具教學醫院診斷書辦理考試請假。
四、懷孕假:因懷孕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需檢具教學醫院診斷書辦理考試請假。
五、撫育假:因哺育三歲以下幼兒得辦理考試請假。
六、事假:學生因參加高、特、普考或其他政府舉辦之考試,致與本校之各項考試時間衝堂者,得檢附准考證辦理事假手續。
七、除上述原因外,其他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等所引起之
重大事故,得以特別簽准之假別辦理。
第三條 辦理考試假經核准者,由授課教師另排時間補考,其該科該次補行考試成績得依左列原則計算之:
一、喪假、公假及經特別簽准之假:以補行考試之原成績計算。
二、病假:補行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上限計算。
三、懷孕假:以補行考試之原成績計算。
四、撫育假:以補行考試之原成績計算。
五、經特別簽准之事假:補行考試成績以六十分為上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