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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考試規則

長庚大學考試規則(附檔)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校所舉行之臨時考試、學期考試、畢業考試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有關入學、轉學、轉系考試考場規則另定。

第二條 試場監考人員應由課程負責人或任課教師親自擔任。

第三條 參加考試學生均須在指定座位就座,非經監考人員許可不得擅離座位。

第四條 考試開始後逾二十分鐘未入考場者不准參加考試,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考生亦不得出場。

第五條 考生入場時,除攜帶考試文具及任課老師同意之參考資料外,所有書籍、物件及其它任何妨礙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其中電子產品;如呼叫器、 行動電話、無線電等須先關閉電源),應放置監考人員指定位置。

第六條 考生須攜帶學生證入場,並將學生證放置於桌面上以供監考人員核驗。凡未攜帶學生證入場應試經監考人員在答案卷上加註「未帶學生證」者,事後該生須親自持學生證送請監考教師補驗後註銷,否則該科目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筆試時考生應確認試題張數;若答案卷無記載姓名學號,該科該次考試成績得不予計分。

第八條 考試開始後 ,如發現試題字體不清,漏寫或抄繕有錯誤時,得舉手向監考人員發問,但不得請求解釋試題內容。

第九條 考生於考試時因病經准離場者,應由監考人員或其指定人員隨同前往本校指定醫院急診處治療,如其離場時間未超過考試時間三分之一者,可再准其入場繼續考試,否則不得再行入場應試。

第十條 學生考試時應在規定時間內交卷,將試題夾入答案卷內送交監考人員後,應隨即出場,不得在附近逗留。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小過一次:

一、入場時,除攜帶考試文具及任課老師同意之參考資料外,未將所有書籍、物件及其它任何訪妨礙考試公平性之物品放置試場兩旁或試場外。

二、考試開始後至繳卷時,考生藉故擅離座位。

三、有其他不遵守監考人員之行為者。

第十二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且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交頭接耳,竊窺他人試卷或故意便利他人竊窺者。

二、夾帶、抄襲、傳遞、自誦答案或其他作弊情事。

三、試題或答案卷不繳回而攜出試場者,或攜試題或答案卷離場在外作答後蒙混交卷者。

四、考生未交卷即行退出試場者。

五、考生退出試場後在試場外以任何方式暗示答案者。

第十三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勒令退學,其有關人員送請相關單位處理:

一、考生如有頂替代考情事者。

二、鼓動他人罷考者。

三、惡意破壞試場秩序致考試不能進行者。

四、竊取試題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於考試前知悉試題者。

第十四條 本校學生參加校外考試舞弊懲處得參照上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