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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長庚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如附檔)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抵免學分之對象:

一、轉學生、轉系生、重考生或專科畢業之大學新生。

二、已修讀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

三、就讀大學或研究所期間,曾選讀碩、博士班課程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超出該系(所)規定畢業總學分數,其科目經系所審核通過者。

四、本校與境外大學、高等學校或機構辦理跨校雙學位制之學生。

第三條 學生抵免學分數多寡、編入年級之規定:

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達該學期規定之學分數下限。經抵免後不足之學分應自行補足。

二、抵免學分數在四十五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在八十五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在一百一十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轉系生不得提高編級。

三、五專畢業生,得酌予抵免專科四、五年級修習之科目學分,專科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

四、申請提高編級以一次為限,提高編級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五、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酌予抵免,惟其修業年限仍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六、提高編級學生至少須在校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第四條 研究所學生科目學分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博士班學生,曾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之研究所或國內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研究生及格標準者(各研究所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經申請並由就讀研究所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論文學分不得抵免。

二、學生於他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合計至多以就讀研究所規定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四分之一為限;研究生經核准抵免學分數,合計至多以就讀研究所規定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二分之一為限。本項專案簽經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

一、必修學分(含校定必修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所屬學系(所)相關科目及全校通識選修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經本校各系(所)審核通過者。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但性質相同者(適用於選修學分)。

四、上列科目名稱及內容相關者,其學分是否納入抵免,由各系(所)協調後公布。

第七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原則: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應由就讀學系(所)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其他科目不得辦理抵免。

三、跨學年連續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者,不得抵免,但曾在本校跨學年連續課程中修習一學期且成績及格者,經系(所)同意,需補修未修習之部份,及格後准予抵免。

四、各系(所)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

一、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就讀本校或轉系完成之當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第三週至第二週一次辦理完畢。

二、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於開學後一週內辦理完成。

三、申請學生需上網填寫申請表並附有關證件(中文成績單或轉學證明書等),至各系(所)辦理學分抵免事宜。

四、特殊情況需專案簽經教務長核准後,方可辦理抵免。

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

一、修課年限與科目限制:

(一)各系專業必修、選修科目入學本校前修讀及格,至入學時未超過五年者(含),始得辦理抵免。

(二)通識課程、體育及軍訓入學本校前修讀及格,至入學時未超過十年者(含),始得辦理抵免。

二、校定必修及全校通識選修科目由通識中心負責甄試或審查。

三、各系(所)專業科目由各該系(所)負責甄試或審查。

四、各系(所)關於學分之審核有特別規定者,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教務處註冊組或研教組。

五、體育及軍訓科目,應由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轉學前已修習體育一學年以上且成績及格者,可抵免前一學年學分,轉入年級起之體育課程,不得抵免。

六、註冊組或研教組應複查各系(所)審查後之抵免學分數,並呈教務長核定後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並註明「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第十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

一、轉系生得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第二學年)。

三、重考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再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第一學年成績欄,並註明「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對於抵免學分審核結果有不服者,應於開學後第二週內申請複核,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