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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招生規定

長庚大學招生規定(如附檔)

中華民國 100 年3 月8 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1000035346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9 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1020156771 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立招生委員會,辦理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碩士班)、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博士班)及學士班轉學考試之招生事宜。各招生委員會得視需要分別召開。

招生委員會之組成及其職掌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辦理。

招生委員會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第三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碩士班、博士班之招生名額規劃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碩士班、博士班之招生名額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或甄試生。如有招收在職生或甄試生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或甄試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二、同一系所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招生名額由各系所根據教育部核定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可否流用,得由各系所提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內。

學士班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學士班甄選入學、碩士班、博士班甄試招生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教育部規定為原則。

各學制班別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明定於招生簡章內。

第四條 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訂,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粗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定各種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學士班轉學:應具下列各項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學期(含)以上者,得報考各校各學系二年級,修業累計滿四學期(含)以上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