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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學生休學辦法

長庚大學學生休學辦法(如附檔)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10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241386號函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學生申請休學有所遵循,依據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經獎懲委員會審定者。

二、學期請假逾三分之一者或超過全年實習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其就學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應於規定期限經指定醫院二名以上專科醫師認定之。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休學:

一、如患重病,持有公私立教學醫院住院證明者,經醫師註明須長期休養且在學期結束前無法復原者。

二、人力不可抗拒之災變所引起之重大事故,檢附鄉鎮區公所證明文件,經審查屬實者。

三、持有鄉鎮區公所或其他主管機關出具證明之低收入戶者(清寒證明書無效)。

四、僑生因辦理入境手續不能按時到校報到註冊者。

五、因應徵召服兵役並持召集令者。

六、學生在學期中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七、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且該學期無課可選者。

八、志趣不合或重考者,惟新生需完成證明文件繳驗。

九、因其他事由無法繼續完成學業,並以書面提出者。

十、符合上述各項情形之一者,至遲需於第17週結束前提出申請。

第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時需填妥休學申請書、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書(二十歲(含)以上學生可自行決定是否檢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若未檢附者,教務處需在學生提出休學時,以雙掛號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於二週後依學生意願呈報處理)及檢附所需證件,經系所核簽後至各處室辦理離校手續,經教務長核准後生效。

第五條 申請休學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校註冊組以雙掛號依戶籍所在地通知當事人:

一、非由本人辦理休學手續且無委託書者。

二、申請休學未核准,於核簽生效後兩日內。

第六條 學生休學一次得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學生在學期間休學總共不得超過二學年。學生休學期滿因故無法復學時,應予退學。但若因重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得再予延長一學年。

因服兵役休學者,應檢具徵集令或在營證明;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休學者,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證明,每次以兩學期為限,上述休學不計入前項休學期限。

第七條 申請休學經核准後,需於期滿時方得復學。

經核准休學一學年或二學年學生,得提前復學,有兵役義務且已接獲徵集令者,不得提前復學。核准提前復學者,需至註冊組填具提前復學申請書。欲提前復學者,須經所屬系(所)主任、院長核准,經教務長核簽,存教務處備查,其應修讀學分數,仍應依該學系級之規定辦理。

凡因病休學者,申請復學時必須繳交醫院病癒證明文件,因應徵召服兵役休學者,申請復學時另需繳交退伍令。教務處於收回休學申請表後,會同學務處,辦理兵役事宜。

第八條 學生因休學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第九條 博士班學生於參加資格考後,若無不可抗拒的原因,該學期不得申請休學。

第十條 學生在休學學期內所修習課程成績概不計算。經核准休學學生修業年(期)限不得減少。

第十一條 合於退費規定者,須持繳費單存聯,至教務處註冊組及總務處出納組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復學後,其課程規劃、畢業條件等,依其入學當年度之規定為原則。

第十三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